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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7 10:10:59   浏览次数:51
核心提示:关于《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最新消息:12月26日,记者从召开的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悉,12月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任何人


12月26日,记者从召开的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悉,12月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

任何人不得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条例(草案)》在《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了源头减量和规划与建设两章,将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合并为一章,增加了餐饮垃圾管理、农村垃圾管理、垃圾收费制度、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等重要内容,共九章七十八条。

在源头减量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规定了各类单位的垃圾减量义务。

规划与建设管理方面,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区域详细规划,并按年度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同时,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的建设,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提供替代设施。

餐饮经营产生的厨余垃圾,投放至专用垃圾收集容器

在餐饮垃圾管理方面,将厨余垃圾定义为“家庭、餐饮经营者、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除居民家庭厨余垃圾外,加入了餐饮和市场经营活动产生的餐饮垃圾种类。

从规范管理环节方面,规定餐饮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单独投放至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餐饮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针对农村垃圾管理,宜因地制宜加以规范。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

对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在我市实施已久。2005年实施的《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19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从立法层面给予该项工作更好地支撑,科学顺利推进该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垃圾产生者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本市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原则,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县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县集中处置的区域,应当向该区县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事项。同时,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风险,鼓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关键词: 西安市 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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